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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調解結案後還能起訴嗎

判決執行 閱讀(2.06W)

一、民事糾紛調解結案後還能起訴嗎?

民事糾紛調解結案後還能起訴嗎

同一民事糾紛調解結案後不能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不製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失敗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二、不履行民事調解書怎麼辦?

不履行民事調解書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總的來說,對同一起民事糾紛,在人民法院已經結案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反覆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有證據證明受脅迫簽訂調解書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書無效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