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二審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判決執行 閱讀(2.28W)

一、二審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二審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申請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民訴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就是因為沒有明文規定,就是出現了一個模糊點。”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觀點:

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

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

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

二、二審判決的分類有哪些?

二審判決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的案件所作的判決。可分為維持性判決(維護原判)和變更性判決(改判)兩種型別。維持性判決適用條件是: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變更性判決適用條件是: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二審判決屬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維持性判決適用條件是: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變更性判決適用條件是: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二審判決屬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生效判決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排他性。與一審判決生效不同,一審判決需過了上訴期才生效。二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對於判決書規定 履行的期限的,從 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