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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決書下來之後多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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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判決書下來之後多久執行

死刑判決書下來之後多久執行

死刑判決書下來之後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階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後7天內執行。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 死刑和無期徒刑區別是什麼?

死刑和無期徒刑區別主要有:

1、法律適用不同。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罪犯的生命,故稱為生命刑,由於生命具有最寶貴的剝奪後不可能恢復的價值,死刑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被稱為極刑.而無期徒刑只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屬於自由刑中的一種,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不是整個刑罰體系中的。

2、處罰後果不同。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與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三、死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刑法分則》對於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為了限制適用死刑,《刑法》還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制度。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緩”。判處“死緩”,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的。

2.死刑案件判決後,必須經過複核程式核准。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對於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防止冤案的發生,有重要作用。為了依法及時打擊現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複核權。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既可由高階人民法院直接判決,也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然後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的執行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階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後把關,防止差錯。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在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前,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並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由執行人員用槍決或者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死刑的執行必須在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下進行。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但不得示眾。

所以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