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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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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最重要的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繼承人必須到場。繼承人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件、與被繼承人具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繼承人涉及多人的,可以共同到場作公證,也可以分別到場單獨做公證。

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公證程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