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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付辦案人員訊問?

辦案流程 閱讀(9.49K)

一、先諮詢律師。

如何應付辦案人員訊問?

對於因為涉及某個案件有可能被傳喚、訊問的當事人,在公安機關找到你之前,強烈建議先到律師事務所,請專業律師為你提供諮詢意見。如果能夠在這個環節得到資深律師的指點,那麼效果是非常好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不建議找那些免費諮詢的律師,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不要因小失大,律師這個行業也是魚龍混雜,良莠不齊。遇到刑事案件這種麻煩,找個負責一點,有經驗一點的,遠比省錢要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坦白案件事實。

如果到了公安部門,不要心存僥倖,是自己做過的事就坦然承認,這樣對量刑也是有好處的。但是,可以對自己為什麼要這樣做進行適當辯解。重要的一點,如果有辯解,一定要保證這些辯解理由都寫進筆錄當中,否則辯解毫無意義。另外一方面,對於自己沒有做過的事,絕對不能因為警察的誘導,威脅而承認。要事實求是。

三、審訊是一個心理博弈的過程。

大多數嫌疑人在面對訊問時,往往已經和外界隔離,面對代表國家權力的警察,在心理上會顯得比較脆弱,忐忑,彷徨、無助、不知所措、甚至害怕。這個時候要明白一點,按照目前法律,在獲得確鑿證據,證實你有犯罪行為前,警察只能關你48小時,超過48小時,如果警察還沒有取得你有犯罪行為的確鑿證據,那麼他只能放人。但是,如果你被誘供,逼供,並按照警察預設的答案做下認罪筆錄,那麼對不起,警察就有足夠的證據來刑拘你,“刑事拘留通知書”一下發,你多半面臨的就只能是漫長的關押和刑期了。而且,就算以後發現抓錯你了,他們也有辦法不負責任,因為,他們會說:抓你是根據你的“認罪口供”來抓的,是你自己的“認罪口供”誤導了辦案警察。你應該負主要責任。遇到這種事你就只能是隻有啞巴吃黃連了。

四、不要輕信承辦警察的許諾。

在這個階段,我特別強調一點,不要相信警察向你保證的,比如“認了罪就放你出去。”之類的鬼話。做過的事情要坦白,但是,沒有做過的事情絕不要瞎認。不要指望現在認了,以後到法庭上可以翻供,以我的經驗,大多數法官面對審訊過程的不規範通常都是睜隻眼閉隻眼,只要沒有把你打傷打殘的確鑿證據,或者是口供與其他證據明顯矛盾的情況,翻供只能讓你得到一個“認罪態度不好”的評判。遇到你指證警察誘供時,法官一般會反問你,你有什麼證據能證明?根據本律師從事刑事工作十多年的經驗,要嫌疑人自己來證明自己曾經被誘供,基本屬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五、瞭解一點訊問策略。

對警察來說,審訊是一門基本功,有經驗的老警察都知道,審訊的過程就是打破嫌疑人心理防線的過程。這裡面的技巧有不少。其中較為常見的一種就是唱“雙簧”。審訊的兩個警察,一個紅臉,一個白臉,一個威嚇,一個安慰、一個把你逼到死角,另外一個彷彿有給你開啟條“生路”。很少有當事人躲得開這一手,甚至有的當事人明明已經被暗地套了話,認下沒有做過的罪行,事後卻對假意安慰他的那個感激不已,殊不知那個安慰你、誘導你的,說不定,才是以後會把你置於死地的。

六、筆錄要清晰、清晰地表達自己的意思。

要關於筆錄怎麼記也相當有學問。同樣一個故事,按照嫌疑人的語言記錄和按照警察的語言記錄,給人的印象往往大不相同。我不可能在這短短的文章中教授如何玩這種文字遊戲,但是,有一點當事人是比較容易做到得。就是要求按照你的敘事風格和用詞來記錄,如果你對他記錄的用詞,用語存有疑問。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改寫,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如果對方不改,你就不要簽字,耗下去。你急也許他比你還急。此外,簽字前,一定認真地看一遍筆錄,他們漏記的,或是可能產生歧義的記述,都可以要求補充。看清楚了,確實是自己的意思再簽字。

這時候,可能有的警察脾氣不好,會不耐煩,生氣,但是,你切記不能被他們的情緒影響。要看清楚再簽字。因為簽字意味著你對筆錄的認可,這個表態在以後的庭審中很關鍵。在所有的口供中,第一次筆錄尤其重要,在司法實踐上,我們叫做“口供之王”。因為一般認為,做第一次筆錄時,當事人思想上還沒有太多的防衛意思,所做的敘述,最能真實反映案件的情況。所以,在幾分口供內容不同時,這第一份口供會得到格外的關注。通常會以第一份口供為準。

七、記住自己的筆錄內容、時間。

對於自己做過幾份筆錄,每次筆錄的時間,內容。當事人都應該儘量記住。這些細節以後對辯護律師可能格外重要。在刑事一審過程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事,公安、檢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不全面,他們會有意無意地把對嫌疑人有利的,能證明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留下,而把對嫌疑人不利的,能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證據移送到法院給法官看,這樣,法官和律師看到的都可能是不全面的證據。因此,如果當事人能夠記得每一份筆錄的時間,內容。對於辯護律師提出反駁意見是比較重要的。律師可以根據嫌疑人的提供的線索,要求檢察院提供相關的證據以便法官對案件全面稽核。而不是僅僅被動地應對檢察官的指控。

綜上所訴,我們如何應付辦案人員的訊問呢,我們要有一個清晰地認識,自己做過的事要如實講述,沒有做過的事千萬不要受到辦案人員的誘導而承認,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的應付辦案人員的訊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自己的清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