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治安案件訊問是不合法的行為。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進行了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相關罪行的的,將被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二、刑訊逼供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刑訊逼供罪過了追訴期就是無罪嗎?
刑訊逼供罪追訴期已過,一般情況下公訴機關不再追究,法院也不會審判,當然就是無罪。
根據罪刑的法定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未經法院審判判決的,不認為是犯罪,即無罪。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的;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毆打他人治安案件訊問的行為構成了刑訊逼供的行為,這種行為其實在很多國家其實都是認定為非法的,對於司法工作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得的證據,通常也是會認定為非法證據的,那麼就會被排斥,也就是說對於這樣的證據,是不能夠作為呈堂證供,用來對嫌疑人、被告人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