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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訊問完的人怎麼處理?

信託糾紛 閱讀(2.64W)

一、詢問完的犯罪嫌疑人應如何處理?

被訊問完的人怎麼處理?

訊問完的犯罪嫌疑人有兩種情況,一是會在拘留所拘留,二是犯罪嫌疑人原來在哪個機關部門就移交哪個機關部門。

二、訊問嫌疑人拒絕簽字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訊問的嫌疑人拒絕在訊問筆錄上簽字的,偵查人員可以在訊問記錄是載明被訊問人不願意簽字。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三、偵查人員訊問嫌疑人的規範用語

訊問用語規範主要包括主題訊問前的準備語言規範、訊問過程的語言規範和訊問結束時的語言規範。具體而言:

1、主題訊問前的語言規範。

主題訊問前的準備問話語言內容主要包括訊問人、記錄人身份介紹,問清嫌疑人自然情況,簡要說明訴訟過程和向被訊問人講清所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詢問其是否申請回避等。因此,這時的問話語言一般是採取直接性問話方式。例如,“我們是某某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今天依法對你進行訊問”;“你可以進行有罪的陳述或者罪輕和無罪的辯解,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你有權聘請律師,為你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或控告”。

2、訊問過程中的語言規範。

訊問嫌疑人案件事實時,應當以證據為基礎進行正面訊問。例如,當嫌疑人作有罪供述時,訊問人問話應當緊緊結合證據展開。當嫌疑人部分供認時,問話仍然緊緊依靠證據和事實進行。當嫌疑人辯解時,應允許其作充分辯解,問話一般是遞進式的。如果嫌疑人拒不供認,檢察人員的準備訊問、過程訊問和後續訊問問話內容仍然依法進行,但必須注意記錄應當全面、細緻和規範。

3、訊問結束時的語言規範。

訊問結束前的訊問收尾問話亦應當規範。一般應當包括:“你以上所講是否屬實,還有沒有需要更正的地方,還有其他坦白嗎?”“有無檢舉揭發?”“在案件的事實方面有什麼補充或者說明的?”“請仔細核對筆錄是否和你說的相符,如果有遺漏或者差錯,可以補充或者改正;認為筆錄沒有錯誤,請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按印或者蓋章。”“今天的訊問就到這裡。如果你對訊問工作有什麼意見,可以向我們提出,也可以向檢察院有關部門提出。”等等。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當中審訊人員是不可以用打罵等方式進行審訊,這是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當中嚴令禁止的行為,審訊時應當注意語言規範,審訊內容不得與犯罪嫌疑人所處案件無關,否則有可能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