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案人員應收集哪些證據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3、《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二、證據的分類
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訴的人實施的。例如,證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殺死某丙的證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殺人的口供,都屬於直接證據。
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例如,被害人的屍體,只能證明發生殺人或者重傷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間接證據。
2、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
3、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
不能忽視傳來證據的作用。
4、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輕重情節的證據,是有罪證據。
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
以上就為大家介紹了在調查案件中辦案人員應收集哪些證據呢的問題,大家看了之後會有一定的瞭解關於收集證據。辦案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將不法之人繩之以法。辦案人員通過各種偵查手段收集證據,依法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