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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職務性專利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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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排除上述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權的職務性專利是啥意思

本條第一款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結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以下因素影響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

首先,作出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是申請專利的單位的職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斷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其著眼點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所謂“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是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二次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因此,不能因為一項發明創造的組織者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就得出該項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的結論。 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既是確定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專利檔案上註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依據,也是判斷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依據之一。

第二,本條所稱的“單位”,既包括法人單位,也應包括非法人單位。若按所有制劃分,應當包括國有(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私營所有制單位和個體所有制單位。

在單位完成的專利發明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專利申請,勞動者與單位之間也應該簽署相應的專利協議保護專利權益。出現專利糾紛時,也可以向單位進行協商申請,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要求判決專利歸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