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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收養殖場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 閱讀(2.42W)

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補償標準。各地的賠償標準由各地政府自行衡量。具體補償金額可以諮詢當地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因此,養殖場被徵收按照下面規定進行賠償:
1、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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