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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案件審理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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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上訴案件審理的程式有哪些

民事上訴案件審理的程式有哪些

(1)審理前的工作。第二審法院在收到第一審法院報送的上訴案件的上訴狀、答辯狀、全部案卷和證據後,開庭審理前應當組成合議庭,審閱案卷,詢問當事人、證人,進行調查。

(2)審查上訴案件的請求範圍。第二審法院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進行審查。

(3)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兩種方式: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不開庭為例外。

(4)上訴案件的調解。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可根據自願、合法原則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一經合法送達,即與終審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審法院的判決及視為撤銷。

二、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民事案件的上訴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上訴期間從判決、裁定送達後的第二日開始計算,當事人分別接受裁判文書,裁判文書送達時間不一致的,以各自收裁判文書的時間分別起算。

涉外民事訴訟中上訴期限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

涉外民事訴訟中,是否適用上述法條規定的特殊上訴期限,取決於涉外訴訟當事人的住所而不是國籍。即訴訟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有住所,即使該當事人為外國國籍,也不能適用涉外民事訴訟中規定的特殊上訴期限,其上訴期限應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普通上訴期限。

並且在適用涉外民事訴訟法特殊上訴期限時,對判決和裁定不做區分,即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均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