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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審理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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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審理程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審理程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審理程式有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等程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

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稽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

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

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稽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

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訴訟審理的程式比較多,主要是因為法律適應的判定問題比較複雜。在對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種不同的情況需要訴訟機關進行處理,如出現的證據和對證據的審查認定等等,如果沒有經過嚴謹的程式處理,有可能出現對證據的錯誤認定或者對案件的錯誤判定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