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人身侵權>

國務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規定有什麼?

人身侵權 閱讀(3.14W)

一、國務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規定有什麼?

國務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規定有什麼?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兩種行為方式的認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同於“違反國家規定”,前者的範圍更為寬泛。如前所述,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法,但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對特定領域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有專門規定。此外,違反部門規章等關於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也可以認定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資訊來源的不同,此種行為又可以區分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情形和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需要依據有關規定,準確判斷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不能僅以是否經權利人同意作為判斷標準。例如,為了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需要,依據有關法律向司法機關提供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資訊的,雖未經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許可,但屬於合法提供。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對此,需要著重把握“其他方法”的範圍問題。“竊取”是指採用祕密的或者不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竊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過收買、欺騙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實際上,竊取也是非法獲取的方式之一。關於“其他方法”是否必須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質,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詐騙、脅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質的方法,而不包括購買、接受贈與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質的方法,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贊同從行為人獲取行為的本質屬性角度加以判斷,而不論獲取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只要行為人沒有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法律依據或者資格而獲取相關個人資訊的,即可以認定系“非法獲取。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認定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是通過出售或者是不經過本人的同意將公民的個人資訊提供給他人,謀取相關的利益的情形,第二種行為是竊取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獲取個人資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