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適用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W)

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將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刑法修正案(十一)》仍然沿用“情節犯”設定模式。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適用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這些情形包括,

(一)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

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一) 數量數額標準。

根據資訊型別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二) 嚴重後果。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標準,與情節的嚴重與否,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多少條的數額等方面有關。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個人的資訊被洩露,一定要及時的拿起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與此同時,也不要忘了注重個人資訊的保護,提高警惕。

在我國,公民的個人資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未經公民本人許可,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的個人資訊,將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懲處,通常與數量數額、及情節等方面有關,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要幹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維護社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