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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2K)

一、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刑法解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會被處以罰金,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法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屬於侵犯了被洩露個人資訊的公民的權利,但是情節不嚴重的不涉及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