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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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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名譽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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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名譽權的審理週期是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後果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規範名譽侵權的認定標準還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有的時候當事人向他人所陳述的這些事情是客觀存在的,就算名譽受損也基本上都是因為自己行為不檢點才造成的。名譽及個人尊嚴等這些都是要靠當事人自己去爭取的,有什麼矛盾也不要用侮辱他人名譽的方法來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