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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侵權界定標準是什麼

名譽毀謗 閱讀(2.41W)

一、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侵權界定標準是什麼?

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侵權界定標準是什麼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有過錯。

二、侵犯名譽權的審理週期是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後果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任何情況下,法律制度及司法機關都不會因為被侵權人的身份來特殊對待名譽權侵權案件,只不過侵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的話,有可能承擔的民事賠償會比較多一些,但是,侵犯公眾人物或普通自然人的名譽權都是法律上不允許的,侵權界定標準也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