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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譽權侵權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名譽毀謗 閱讀(1.67W)

企業的名譽權就等同於是公司的商譽的,一個公司的商譽是能夠立足於市場的根本所在。侵犯公司的商譽權所帶來的間接性的損失一時之間恐怕是很難挽回的,無故侵犯企業的名譽權不排除是有些企業所採用的某種不正當競爭的做法。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企業名譽權侵權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企業名譽權侵權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企業名譽權侵權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是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公司法人是有名譽權的。

(一)如何認定侵犯法人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問的解答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問的解答為: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可見,認定侵犯法人名譽權與認定其他侵權行為一樣,應當從四個要素入手,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包括誹謗、詆譭等;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包括降低了消費者、社會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二)侵權民事責任中也作出了規定,如下:

法人名譽權是一種人格權,商譽是法人名譽權中的核心利益。我國對法人名譽權不僅在人格權制度中加以保護,同時在侵權民事責任中也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二、名譽權侵權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於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5年。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侵害他人身體權的,參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賠償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同時,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權的,將根據以下標準酌定賠償數額: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參照前款規定或適當從輕。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除應考慮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外,還應當有適當的標準。

1、從侵害情節來考慮,侵害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後果的,可以予以賠償。

2、從受害人的諒解程度考慮。如果責令加害人承擔非財產責任後,受害人能夠諒解,就說明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已經平復,可以不予以賠償。

3、從加害人認錯態度考慮。如果受害人諒解而加害人仍不認識錯誤,則不能因為受害人精神創傷的平復而對違法行為不予以制裁,仍應責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簡而言之,在我國所制定的名譽權侵權的若干解答包括侵權民事責任當中都有提到關於侵犯企業名譽權的相關法條,比如說民法總則當中就提到在我國法人也是享有一定的名譽權的,以口頭或者是書面的形式去誹謗公司的名譽,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的,應當被認定為已經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公司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並且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