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名譽毀謗>

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名譽毀謗 閱讀(2.04W)

一、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的區分標準是侵權利所享有的權利範圍不同,名譽權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聲譽從而達到貶低對方形象的目的。至於姓名權,我國法律有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二、新聞媒體不當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的照片和錄影未經本人同意。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影,侵害他人的肖像製作專有權。根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原則,新聞媒介可以對發生在公共場合的公眾活動或其他報道價值的任務、事件進行拍照、錄影,無須取得他人同意。但這種權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應拍錄那些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影象。公眾人物未處於公眾活動或新聞事件中,即使參加了公眾活動但並非報道內容所需要,則未經公眾人物許可不得拍照、錄影。

2、擅自使用公眾人物與新聞內容無關的肖像。這主要是指新聞報刊書籍以及其他一些公開刊物未經公眾人物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專有權。

3、擅自拍錄公眾人物私人場合的肖像。私人場合發生的事實較多地涉及到隱私問題,新聞工作者拍錄他人私人場合的肖像必須經過本人同意。“私人場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動和私人交往的空間。在私人場合,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地開展各種活動,這種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新聞工作者在任何公開場合,可以拍錄有新聞價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領域、心裡諮詢處等私人場合,未經本人同意拍錄他人肖像均為新聞侵害肖像權。在私人場合,除了違法犯罪活動或是其他同社會公眾利益或國家集體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隱私性,拍錄其肖像須經過本人同意,否則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為。所以,新聞工作者必須慎重對待私人場合的肖像拍錄問題,一般的私人場合應儘量迴避拍錄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如果確實需要拍錄的必須要徵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眾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於保護公民肖像權和人格尊嚴考慮,通常也被認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非法制作和擁有他人肖像;侮辱、毀損他人肖像;以及通過照片處理軟體對他人的肖像進行惡意的修改或做其他處理;這些做法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犯,更別說未經其許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體、報紙或是雜誌徵得公眾人物許可使用其照片,但他們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採取一定方式故意改變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種效益。這在現實生活中的侵權糾紛為數不少。

公眾人物,由於他具有公眾性,所以在,肖像權方面的保護是存在著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說媒體是為了商業方面的目的,但是卻沒有經過明星本人的同意,擅自的使用她的照片,或者是新聞媒體採用不當的方式拍攝他人的肖像,這種行為都是屬於侵犯肖像權。

我國的公民一從出生就被司法機關賦予了很多的權利,包括名譽權、姓名權等,這些權利都是自己所獨有的,任何人在沒有得到自己的同意時,是不可以使用的,否則其可以起訴,同時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對於威望較高的人,才會有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