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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連坐不在家要承擔責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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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連坐不在家要承擔責任麼?

高空墜物連坐不在家要承擔責任麼?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高空墜物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然要承擔責任。

當事人雙方對於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時,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其他狀況的基礎上,責令行為人給予受害人適當補償。其最大的特點就是不以過錯和危險為歸責原因,正是因為此特點,其適用是有限的。

二、物業部門如何預防高空墜物發生?

1、對非人為造成的高空墜物的預防

(1)開展建築附著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對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裝置、窗戶及玻璃、小區戶外廣告牌和空調主機等戶外附著物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挨家挨戶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整改並登記在冊。

(2)颱風期間,告知居民住戶關好門窗,搬掉陽臺邊的花盆,防止高空墜物。

(3)對於物業服務公司針對高空墜物所做的工作,進行記錄與登記,作為物業服務公司工作證據。

2、預防人為高空拋物的應對措施

而人為因素,不是管理處沒盡到責任,也不是管理處所能預見,並採取措施徹底制止杜絕的。物業公司只有採取預防為主,與居委會、派出所等部門相互配合,從宣傳入手,長期經常性宣傳,發動群眾監督,對於不聽勸阻,屢教不改的個別人員,與治安機關聯合採集證據,予以處罰,因此防止高空墜物,預防是關鍵。

3、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物業公司也不可忽視,應儘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應在日常的保安巡視中,加強對其的監督。如無人目擊肇事者,則應及時清除墜落物,並由保安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戶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顯示物業管理對此事的關注。

綜上所述,現在高空墜物已經是危害公眾安全的一大禍害。預防和加強對高空墜物的管理十分必要,在處罰上面目前實行無過錯制度,也就是民間所說的連坐。如果戶主不在家,可以自證清白的,可以不用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反之,那些不能證實自己沒有拋物的,按照份額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