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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一樓責任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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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沒有高空墜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樓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出此之外,任何有不在場證明的住戶只要出示不在場證明或可證明與自身無關,都可免除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一樓責任需要承擔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應急處理流程

1、高空墜物引起裝置設施損壞

(1)秩序維護部人員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立即進行

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並報告警察。

(3)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並指出該行為的嚴重性。

(4)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並拍照存案。

(5)記錄一切詳情於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2、高空墜物引起人員受傷

(1)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醫療急救電話:120 )。

(2)協助照顧傷者。

(3)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

(4)封鎖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他人進入,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5)記錄一切有關資料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6)報告公司總經理及呈交書面報告。

(7)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在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之後,只要住戶可以提供不在場證據或者自己與此事無關的證明就可以不用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