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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傷人連坐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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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的發生大多數因為素質比較低的住戶抱著僥倖心,以為自己住的樓比較高即使把東西丟下去也不會被人發現,但是這些人卻沒有料到我國為了遏制這種惡性行為的發生設立了連坐責任,肇事者終究還是逃避不了賠償的責任。那麼,高空墜物傷人連坐責任是怎樣的呢?

高空墜物傷人連坐責任是怎樣的?

一、高空墜物傷人連坐責任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責任該“連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

(一)高空拋物的原因分析。

高空拋物產生原因很多,人為的高空拋物一般是一些居民偷懶或壞的生活習慣所致,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抱有僥倖心理:這麼多住戶不會懷疑到自己的頭上,經常是垃圾隨手往窗外一丟而不考慮後果。由於引發高空拋物發生的因素存在複雜性和突發性,因此從起因上杜絕高空拋物困難重重。

(二)高空墜物給物業服務公司帶來的危害。

1、衛生保潔難維護。常常有業主為了圖省事,將垃圾果皮等隨手丟出窗外,造成小區衛生環境的破壞。特別是一些較隱蔽的綠化帶區域,成為常常變成了天然垃圾場,垃圾與綠化植物混在一起,給保潔人員的工作加大了難度,只能用手一點一點往外撿。

2、小區居民挑起矛盾住在低層的小區居民也深受高空拋物的困擾,特別是帶前臺花園的業主,花園常常被樓上居民所拋下的垃圾弄髒,引發樓下業主與樓上亂拋垃圾業主之間矛盾,往往投訴到物業服務公司,但物業公司只能採取上門勸說的方式,即使有證據瞭解是哪位業主實施的高空拋物,但在沒有出現人員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也不能對高空拋物者採取懲罰性措施。所以由此造成的小區居民矛盾往往十分尖銳,但無確實的措施予以調解。

3、事故賠償風險難免取證難是高空拋物的一大難題。據有關資料顯示,有90%的高空拋物事件找不到肇事者,很多受傷害者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只好自己承擔治療的費用。但在有物業公司管理的社群,每當高空墜物引發傷人或財產損失,往往受損者最先找到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尋找肇事者與事故原因,物業管理公司自當全力配合,但由於高空墜物事故發生存在突發性與隱蔽性,往往難尋事主,而物業管理公司則常常無辜牽入官司,深陷其中,難以拔足。

高空墜物導致他人受傷追其根本還是屬於侵權的範圍,而肇事者混在數百家住戶之中讓受害者沒辦法輕易找到,但對於受害者的損失必須得有人來賠償,所以我國才對高空墜物重新啟用了曾經被人批判的“連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