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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全樓都要承擔責任嗎?

高空墜物 閱讀(1.03W)

高空墜物全樓都要承擔責任嗎?

高空墜物全樓都要承擔責任嗎?

沒有找出誰導致的,那麼就可能要承擔;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砸到車法律責任怎麼界定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如果被砸傷,那麼應第一時間找出傷害自己的人,再來確實賠償的事情,如果找不出那麼就可以找出物管人員讓全部的人員分攤賠償,所以,在任何時候都要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讓自己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