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一樓需要承擔責任嗎?
高空墜物一樓是不承擔責任的,因為一樓沒有高空墜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樓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出此之外,任何有不在場證明的住戶只要出示不在場證明或可證明與自身無關,都可免除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應急處理流程
1、高空墜物引起裝置設施損壞
(1)秩序維護部人員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立即進行
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並報告警察。
(3)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並指出該行為的嚴重性。
(4)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並拍照存案。
(5)記錄一切詳情於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2、高空墜物引起人員受傷
(1)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醫療急救電話:120 )。
(2)協助照顧傷者。
(3)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
(4)封鎖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他人進入,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5)記錄一切有關資料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6)報告公司總經理及呈交書面報告。
(7)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有關高空墜物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對於一樓的責任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侵權行為而定的,如果不存在侵權行為那麼就是不存在侵權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