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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墜物責任需要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 閱讀(2.41W)

一、小區高空墜物責任需要由誰承擔?

小區高空墜物責任需要由誰承擔?

小區高空墜物責任認定:高空墜物的責任由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明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分擔責任,但是,自身有證據證明不會墜物的,不承擔責任。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規定。

責任認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一是主體不明的高空墜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墜物砸傷,卻不知道墜物來自具體何處。對於前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對於後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司法解釋

從具體法條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對各方責任界定明晰,實踐中,主要的難點在於各方責任承擔比例。以大風天的住宅墜物為例,砸傷路人,究竟由誰承擔責任,如果有租戶的話,租戶和業主又各應該承擔多大比例,需要根據具體形勢加以判斷。如果是綠化樹木被颳倒傷人,則要看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應盡之責。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援,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定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小區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是比較麻煩的,由於高空墜物危險性大,並且難以預防,在發生事故後也難以認定責任人,對後期的傷殘賠償也無法進行認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應當由小區該棟樓的居民承擔連帶責任,這在國家出臺的侵權責任法中進行了明確的說明和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