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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W)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毀壞財物案,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訴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1、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3個月或3.5個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4個月或4.5個月。

5、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9個月。

遇到什麼問題用故意損壞別人財物的這種行為來解決,不僅幼稚而且非常的無知,因為這樣不但解決不了自己心裡面的怨氣,反而會親手將自己送到監獄當中。當然了,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犯罪嫌疑人也有法律責任恢復之前故意損毀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