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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司法解釋在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合同糾紛 閱讀(3.18W)

當我們簽訂購銷合同或者約定其他事宜時,都會約定一個付款時間以及方式,當付款時間已經到期而還沒有支付款項的時候,就需要按照約定的違約金進行支付。國家在逾期付款違約金方面做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今天,本站小編將給大家分析一下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司法解釋在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司法解釋在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一、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此比例調整到每日萬分之二點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釋出的銀髮《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二、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當中的問題

結合兩個司法解釋,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的規定,始終有效的部分是: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即本文歸納的第一個司法解釋中的前三個要點。

不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不再固定,而是改為以合同載明的利率為基礎按比例浮動的辦法,不同的銀行甚至同一銀行同一時間向同一客戶發放的兩筆貸款,逾期利率均可能不同。《通知》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問題”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於金融企業信貸活動或者民間借貸活動,因為作為計算基礎的合同利率存在,上述司法解釋“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仍然能夠繼續適用。但如果當事人的糾紛不涉借貸問題,合同中通常不會有利率約定,則當事人之間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無法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司法解釋在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雖然國家明確規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你方法,但是通常在我們實際生活當中遇到時候,也會遇到大大小小的特殊情況,因此我們必須融會貫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