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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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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怎麼判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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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怎麼判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要對其處以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差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罪的方向。在能夠構成故意犯罪人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人中,又將其分為了已滿16週歲與未滿16週歲,但不管是屬於哪種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如果是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話,同樣也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只不過是在量刑的基礎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