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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教唆別人搶劫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5W)

要看具體實際情況。

未成年人教唆別人搶劫怎麼判

14週歲以下不會追究刑事責任,14週歲以上就定為搶劫罪;被教唆的不滿14週歲不追究,包括14週歲,以上,定罪處罰;雙方都滿14週歲屬於共同犯罪。

搶劫屬於嚴重暴力犯罪。處罰的基本依據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教唆罪,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物件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但是教唆犯並不必然是主犯,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一般原則: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從重原則:

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從輕減輕原則: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教唆他人犯罪在我國是會收到相應的處罰的,只要該行為人達到14週歲以上的話就會按照其相應的罪名來進行處罰的,因為按照《刑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來看的話,教唆他人什麼罪名就以什麼罪來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