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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未成年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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