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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家中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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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家中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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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家中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我國刑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9條規定了教唆犯,對於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根據張明楷老師的最新共同犯罪理論,教唆未達到刑事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行為的,同樣成立共同犯罪,對教唆者應當從重處罰。未成年人盜竊家中財物,或者因為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是因為盜竊自家財物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不管如何教唆者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利用者強制、操縱、說服、支配欠缺責任能力者犯罪的,被利用者對於犯罪沒有新增自己的理解,沒有自己的意志,受利用者的決定性影響,利用者將他人作為工具實現自己的犯罪,其就是間接正犯。相反,如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利用者控制的人,具有規範意識和意思能力,對犯罪有自己的認識和理解,具備有目的地實施犯罪的能力,對犯罪具有支配力,犯罪時並沒有受到強制支配的,而利用者並非基於優勢的意思支配、控制其犯罪的,二者就是共同犯罪,利用者是教唆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