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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與逃避稅怎麼認定界限的

偷稅漏稅 閱讀(3.23W)

一、偷稅罪與逃避稅怎麼認定界限的

偷稅罪與逃避稅怎麼認定界限的

l、主體要件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為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稅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二、避稅行為與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

避稅是指行為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利用稅法上的漏洞,進而實現資金、費用、成本的轉移,規避稅收法律,躲避納稅義務,以達到少繳納或者不繳納稅款的目的。避稅行為使得本應繳納稅款而不用繳納或者少繳納,雖不道德,但沒有違法,仍具有合法性。避稅行為與逃避追繳欠稅罪在行為方式及行為結果上也有區別:

(1)在行為方式上,避稅行為是利用採用稅法上的漏洞和不完善,採取合法手段規避納稅義務,如讓利銷售、資產租賃、轉讓定價等方式,逃避追繳欠稅罪則表現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稅款,稅額較大的行為。

(2)在行為後果上,避稅行為只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規避納稅義務,本身並不違法,但會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應對避稅進行反避稅規制,而逃避追繳欠稅行為是違法稅法的規定,與稅法相違背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了“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既遂,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追繳欠稅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所欠的稅款的,則是該罪的未遂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