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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逃避追繳欠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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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逃避追繳欠稅罪

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徵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那麼,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界定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本文馬上為你解答這個疑惑。

一、怎麼界定逃避追繳欠稅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裡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為相區別的關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與欠稅行為。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為。其區別關鍵在於妨礙追繳稅款罪中行為人採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行為人則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於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稅款罪是出於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稅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

2、本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稅款違法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為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稅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三)本罪與抗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為簡單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抗稅罪則為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同時還侵犯了依法從事稅收徵管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抗稅罪則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前者的行為方式是祕密的,而後者則是公開的,

3、妨礙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抗稅罪不要求具備數額較大,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就構成犯罪。

在實際案件中,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成立。關於界定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如果還有疑問的話,不妨諮詢一下刑事方面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