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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稅罪與相關稅收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 | 抗稅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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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稅罪(刑法第202條),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抗稅罪與其他稅收違法行為,如逃稅罪、欠稅等有什麼區別,抗稅要受到什麼樣的刑事處罰,詳情請看下文。

抗稅罪與相關稅收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抗稅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欠稅,又稱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於客觀原因超過了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欠稅與抗稅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為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一樣,都是行為人明知沒有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兩者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抗稅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並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第二,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欠稅並不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對於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稅罪論處。《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稅款,並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於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額大小及抗稅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為、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為之的,可認為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3.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稅款的界限。錯徵稅款是因稅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徵稅物件、徵稅專案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徵稅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徵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處罰

對於抗稅罪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刑法》第202條規定了兩檔處罰:

(1)對情節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有下列嚴重情節的:a.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b.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c.多次抗稅的;d.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e.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3)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