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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與漏稅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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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稅與漏稅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逃稅與漏稅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是否故意不交稅是逃稅與漏稅的根本區別,它們的具體區別如下:

1、主觀方面不同

逃稅是出於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為。逃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而漏稅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逃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稅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

逃稅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漏稅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稅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逃稅;即使採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稅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逃稅,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別才是逃稅與漏稅的本質區別。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稅人採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但一旦被稅務人員查出,則以業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稅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後果不同

逃稅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稅款並交納滯納金。當前,有些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漏稅有不同認識。

二、偷稅與不申報納稅的界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另外,《稅收徵管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不申報納稅的行為,《稅收徵管法》雖然也規定要對其進行處罰,但不是作為偷稅行為處罰的。而是在偷稅之外,用另外的條文加以規定。

逃稅、漏稅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之中也是比較常見的,雖然兩者都間接侵犯國家財產,但是由於侵犯的理由不一樣,故此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存在區別的。逃稅、漏稅都需要補繳稅額,也需要繳納滯留金,但是前者需要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後者是不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