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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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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的區別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在犯罪客觀方面

逃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罪則是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但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二)在犯罪主體方面

逃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逃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而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三)在犯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雖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只有在沒有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立。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方法,騙取所交納的稅款的,成立偷稅罪。對於騙取稅款超過所交納的稅款部分,則應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