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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偷稅漏稅後果是什麼

偷稅漏稅 閱讀(3.03W)

個人所得稅偷稅漏稅後果是什麼

個人所得稅偷稅漏稅後果是什麼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偷稅並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稅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一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法律明文規定義務,在實踐中,有諸多公民為謀取先階段利益,不顧法律規定,在不知不覺中走上違法的道路。從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雖說在實刑相較人身累犯罪而言較輕,但處以較重的是財產罰。對自讓人偷稅漏稅採取的是主刑加附加刑結合,並對未處理過的行為進行疊加,從而一旦發現後,會面臨較重的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