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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交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偷稅漏稅行為

偷稅漏稅 閱讀(1.19W)

一、企業不交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偷稅漏稅行為?

企業不交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偷稅漏稅行為

工資發放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並未幫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偷稅漏稅的行為。

1、需要確定工資是否達到個人所得稅起徵點(5000元),低於個稅起徵點則不需要繳納個稅。

2、如果工資達到個稅起徵點,首先可以確定公司的這種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於違法。其次,算不算偷稅漏稅,這屬於對其行為的評價問題,需要結合公司具體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為細節來予以分析。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1、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給予處罰,不加收滯納金《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為5000元,低於起徵點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設定代扣代繳賬簿及有關資料,未按規定設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報送資料的,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