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偷稅漏稅>

個人所得稅偷稅漏稅處罰標準

偷稅漏稅 閱讀(9.01K)

個人所得稅逃稅首次逃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繳納稅款後不予處罰,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強制查扣令其繳稅。如果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個人所得稅偷稅漏稅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