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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滯納金可以直接訴訟嗎?

稅務訴訟 閱讀(2.4W)

一、稅收滯納金可以直接訴訟嗎?

稅收滯納金可以直接訴訟嗎?

稅收滯納金可以直接訴訟,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稅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稅務機關作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式等。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因稅收滯納金的行政行為存在異議的,當事人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處理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來判決處理,也可以先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後期可以由行政機關來進行重新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