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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不服直接提起訴訟可以嗎?

稅務訴訟 閱讀(1.28W)

一、稅收強制執行不服直接提起訴訟可以嗎?

稅收強制執行不服直接提起訴訟可以嗎?

可以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一是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稅務徵收的問題的時候,是需要及時的注意行政訴訟以及行政複議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我們國家的各項規定都是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公民的權益的,我們要及時的加以瞭解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