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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和稅收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1.83W)

一、訴訟費和稅收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費和稅收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未按期繳納的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納稅人以前納稅期內應繳未繳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重點是要明確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期限。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稅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並不因稅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稅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稅,就發生了稅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也就是說欠稅滯納金可以申報破產債權,但是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應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時間。所以,這個規定與“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有不同之處。

根據現行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滯納金的強制執行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還進一步明確:“根據徵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的立法精神,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依法納稅是我國每個公民所必須要履行的義務,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稅收的問題的時候,是要及時的處理的,以避免出現侵害自己的權益的情形發生,繳納稅款的嚴格管制也是當然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是是有利於社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