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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滯納金適用訴訟時效嗎

稅務訴訟 閱讀(2.56W)

一、稅收滯納金適用訴訟時效嗎?

稅收滯納金適用訴訟時效嗎

稅收滯納金適用訴訟時效有時間限制的。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款滯納金行政複議訴訟的時效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稅收滯納金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期限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至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根據徵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滯納金的起算時間是申報納稅期截止之日的次日。

各個稅種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進行申報繳稅,若到申報納稅期限截止還未繳納稅款的話,則從次日開始計算滯納金。

關於稅收引起的爭議,當事人一般是先要提起行政複議的程式,等到行政複議的結果出來後,當事人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但是有些稅收的爭議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的,不是一定必須的先經過行政複議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