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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稅收行為包括哪些?

稅務訴訟 閱讀(2.45W)

一、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稅收行為包括哪些?

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稅收行為包括哪些?

所有的稅收行為都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稅務機關作出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應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後,方可申請複議。且實行復議前置原則。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迴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二、稅務行為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1、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具體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稅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包括了對於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有異議的;對於稅收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對於稅收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進行解決的。但是在申請行政訴訟之前必須要先進行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