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收繳納滯納金的行政訴訟的規定是:按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加收的滯納金必須先行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規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企業遇到罰金、違約金、罰款、滯納金應對發生的業務進行詳細判斷,不能一律對待。具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行政性罰款,不可稅前扣除,其大多依據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和強制性,如工商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對企業的罰款;
第二類是經營性罰款,可稅前扣除,主要是根據經濟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懲罰,如違約金、銀行罰息、訴訟費等。罰款性質不同,稅前扣除規定也不同。
第三類是滯納金,稅前扣除原則:僅規定“稅收滯納金”的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其他稅收滯納金按照以下原則:產生的滯納金“費用”可稅前扣除,則其滯納金可稅前扣除;產生的滯納金“費用”不可稅前扣除,則其滯納金不可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關於對這個稅收繳納滯納金的行政訴訟的相關規定都是按照《稅務行政複議規則》中的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如果對這個稅務問題以及一些其他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