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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可以直接訴訟嗎?

稅務訴訟 閱讀(2.05W)

一、稅收保全可以直接訴訟嗎?

稅收保全可以直接訴訟嗎?

可以直接訴訟的;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流程:

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式。我國稅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後,首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式包括:

(1)宣佈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並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援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後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為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式與一審程式基本相同。

二、稅收行政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稅收保全存在的措施有任何的問題,那麼都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還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訴求可以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