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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果未繳稅款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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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如果未繳稅款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如果未繳稅款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企業來說,如果遇上未能按時繳納增值稅,就可能面臨繳納滯納金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也就是說“滯納金”就是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

1、滯納金的加收率是統一的,即0.05%!

2、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稅款×0.05%×滯納天數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稅收滯納金。因此,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二、不加收滯納金的情形包括什麼?

但以下十三種情形,卻可以依法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一種,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特別納稅調整補徵企業所得稅一般不加收滯納金。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之所以規定要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滯納金,主要是,對避稅行為納稅調整補徵的稅款,涉及的調整區間較長,最長可以從調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而且這種情況下並不屬於納稅人故意欠稅或違法偷逃稅款,加徵滯納金不合理,因此,採取不加收滯納金而是加收利息的方式,較好的協調了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與納稅人負擔合理性。

第三種,因納稅調整補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對個人所得稅應稅事項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對於因納稅調整補徵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而是依法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第四種,納稅人身份變化而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預判居民個人已納稅後改按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第五種,境內居住、停留時間發生變化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無住所個人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預計的90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實際停留天數超過預計的183天的,應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並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第六種,預繳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依法經稅務機關核准延期申報並按規定預繳稅款的,在核準的延期期限內辦理稅款結算時,不適用稅收徵收管理法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第七種,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加收滯納金。

如B企業在發生實際交易並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取得了對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了銷項稅額。過了一段時間,開具發票方被被認定為是虛開發票,但經稅務機關查證,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該企業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此時,該企業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已經抵扣的稅款將被追繳(不得抵扣),當然,企業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准許其抵扣進項稅款。

第八種,繳稅憑證上應納稅額和滯納金1元以下的免收。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第九種,彙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彙算清繳期間補繳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種,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一種,先核定再結算補繳耕地佔用稅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應稅面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佔地情況核定徵收耕地佔用稅,待應稅面積準確確定後再結清稅款,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種,雙定戶申報繳納高於定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屆滿分月彙總申報時,月申報額高於定額又低於省稅務機關規定申報幅度的應納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對實行簡併徵期的定期定額戶,其按照定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三種,應扣未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除了這十三種情形外,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而《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說到稅務,除了個人以外,可以說這也是所有企業都需要考慮的大問題,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彙算清繳期間補繳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