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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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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快,我國的海外貿易近幾年來越來越繁榮。但是,不少企業在出口交稅時,沒有按期繳納稅款,從而直接導致了滯納金的產生。那麼,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解答。

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具體規定

1、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此期限限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3、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4、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但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二、免加滯納金的相關政策

(一)基本規定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特別規定

1、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准,亦要從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從這一規定上看,根據稅法對稅收徵免專案一貫採取正、反列舉法的原則,對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規定:依據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即: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另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這樣,內資企業年終所得稅彙算清繳應補繳的稅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亦不加收滯納金,超期的自6月1日起按日計算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上就是關於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和對應的分析了。總的來說,若是因為海關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了滯納金的產生的,由於您沒有過錯,所以您是不需要繳納滯納金的。但是,若是因為您的原因導致了滯納金的產生的,您就需要連同稅款一起繳納滯納金了,並且,嚴重的情況下還會構成犯罪。因此,在您面對稅款糾紛時,小編建議您聘請專業稅務律師,以便幫您及時解決糾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