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節假福利>病假>

什麼是滯納金 | 法律規定的滯納金標準是怎樣的

病假 閱讀(3.01W)

對於夫妻一方不繳納孩子的撫養費等情形,在另一方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後,人民法院會責令其交付,並需要支付一定的滯納金。為了規範滯納金的繳納標準,國家立法機關也制定惡劣相應的法律規範。但是很多不瞭解這些規定的朋友,不知道什麼是滯納金,故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什麼是滯納金?法律規定的滯納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滯納金?

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滯納金的特點: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國家規定滯納金標準

(一)十種情形應加收稅收滯納金

第一種情形:滯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追徵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同樣,根據上述規定,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包括稅款和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偷、抗、騙稅應加收滯納金。

仍沿用上述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種情形: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五種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種情形: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於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對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

第十種情形:代理人經資訊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徵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宣告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資訊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准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徵稅款,並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另外,對於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關於“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稅款本金的問題,如果滯納金的加收超過稅款本金,仍應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以徵收。

(二)九種情形不應加收稅收滯納金

第一種情形: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經批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納稅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准要加收滯納金。換句話說,對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預繳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規定,對延期申報納稅人按照規定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其不適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即: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第四種情形: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第五種情形: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也就是說,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補繳的稅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對2008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同樣,因2010年5月31日後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七種情形: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在“致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一封信”中明確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稅處理,體現了稅收法治、人性的雙重原則。

簡單的說就是一種罰款,在生活中是廣泛存在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情形的,諸如使用信用卡金額忘還、貸款逾期不支付本金等。滯納金的繳納是由《稅收徵管法》所確定的,在此項法規中,對需要繳納以及不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情形都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