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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輛完成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民法典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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